第2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为被告拟写答辩状的答辩理由部分。
王某福系XX县XX乡XX村农民,原在XX乡XX村有砖木结构瓦房四间。 2011年3月,王某福以"儿子要成家,元法居住"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造住房。乡政府因王某福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
2011年7月,王某福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劝阻,收缴部分施工工具,王某福对此置之不理。乡政府于2011年9月 15 日向王某福发出《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还耕。对此,王某福非但不昕,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2011年11月建成砖混结构的住房,占耕地227平方米。
XX乡政府于2011年12月 20 日向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写了《关于对王某福强行占用良回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X 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某福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于2012年2月 23 日作出责令王某福拆除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王某福不服,以"我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以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3题
局领导登门道歉,并以书面方式为申请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道歉声明需在XX大街36号公开张贴一个月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以上事实,认为:本局对请求人作出的×公决字(2011)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 142.33元的标准,赔偿严某娟被本局行政拘留十日的金额人民币 1423.3元。
二、向严某娟返还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严某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该区公安分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严某娟,女,1954年2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某市XX区XX大街36号。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某市某区XX大街26号,局长:江某华。
2011年8月 23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制作了×公(行)赔决字[2011]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上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