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去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 ?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第1题
某区留有四层楼房一幢。由于刘志诚、刘志超常年在外省工作,所以兄弟三人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而是由刘志信一家居住。2OO4年3月,刘志信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楼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04年9月,刘志信与秦伟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卖给了秦伟民,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OO5年1月,刘志诚和刘志超回家探亲得知此事,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房屋系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不能由刘志信一人独霸,他们两人也有份,刘志信未经他们两人同意擅自出卖该房屋,侵犯了他们的合法产权,因此要求从秦伟民手中收回房屋。秦伟民则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书,也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将房屋退还给他们。双方争执不下,刘志诚、刘志超遂将刘志信和秦伟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刘志信与秦伟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所争议楼房在刘志信与秦伟民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
(2)刘志信与秦伟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秦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刘志信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刘志诚、刘志超的合法权益,如何承担责任?
第2题
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幅土地面积为20 000平方米,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开发。土地出让金为2 000万元,预付定金400万元,其余出让金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该公司取得土地后,于当年10月开始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修建商品房。2002年11月,该公司向某市土地管理局支付了1 000万元,其余600万元直至2003年5月,虽经土地管理局多次催交,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问:(1)该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该市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合同的履行有无权利?为什么?
(3)该市土地管理局对本案有哪些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利?
第3题
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李兵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2年3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李兵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兵每月按期交租。2000年6月,王五因欠张明2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张明,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王五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张明有权将该房屋折价抵债。张明于2000年7月起要求李兵向其缴纳押金,被李兵以张明无权收取押金为由拒绝。以后,即从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无论张、王怎样催促,李兵均以张、王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张明交租,又不向王五交租。
经查,自2001年1月起,张、王因抵押合同发生了诉讼,法院对该案尚未判决。
问题:
(1)王五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张明,为什么?
(2)王五与张明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张明是否有权向李兵收取押金和租金,为什么?
(4)张明和王五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为什么?
第4题
拆迁范围确定后,可以进行的活动是( )
A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B、继续使用房屋
C、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D、续租或新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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