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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篇 第四章 高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三种情形与生产、销售劣药两种情形的比较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篇 第四章 高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题型:
全部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主观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013-01-06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是A.生
2013-01-0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013-01-08
依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
2013-01-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03-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03-29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中度残疾的,应认定为A.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B.对人体健康
2015-03-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