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公司为了防范风险,未征求英国代收行BANK C的同意,便将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作成BANK C。随后,甲公司通过托收行BANK R将全套单据(包括海运单)寄往BANK C,托收行在寄单指示上注明适用《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BANK C收到单据后通过BANK R通知甲公司,表示拒绝根据单据上的要求提货。请问,BANK C拒绝提货的做法是否合理?BANK C拒绝提货的风险与责任应由谁承担?
第7题
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第8题
险费率为0.68%,战争险费率为0.04%,则计算客户应承担的超成保险费。
第9题
定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4 000磅,最晚于2007年6月30日装运,第二批为6 000磅,最晚于2007年7月20日装运。信用证规定金额和数量均有5%的增减幅度。我方于6月25日装运4 000磅,于7月12日装运6 500磅。当我方持全套单据议付时,议付行以第二批货物超重为由,拒绝议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试分析议付行拒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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